发布时间:2022-06-28 | 浏览:1575 | 当前网址:/show_9.html | 【打印】
龙财购〔2022〕8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龙岩高新区财政局,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财税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 度的决策部署,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22年下半年,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
二、降低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对中小企业中标或者成交的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不高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
三、及时支付中小企业采购资金。对中小企业中标(成交)货物、工程或服务经验收合格并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市直单位采购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及时提交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报告。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年度结束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2021年度各主管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阶段性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 号)
龙岩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闽财规〔2022〕13 号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 度的决策部署,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15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二、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 6%-10%提高至 15%-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5%-6%。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22年下半年,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
四、加强预算编制和审核。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 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准确填列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对于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第六条规定情形,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开展采购政策审查,要求预算编制单位对适用情形进行具体说明,并作好记录存档。
五、加强预留份额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栏目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2021 年度各主管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告和公开。
六、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2022年下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 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采购人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鼓励在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缴交比例上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支持。
七、方便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实行远程开标、无纸化投标,推行远程谈判(磋商),支持中小企业“不到场”参与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以电子保函形式缴交保证金,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局面。
八、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更新系统功能和采购文件模板,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同级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落实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阶段性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2 年 6 月 21 日
来源:https://zfcg.longyan.gov.cn/350800/article/9b8e96e277e341d2bc6beb55fdf99545/b7c39c08f8e411eca32500163e0105c5/